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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財經政策 | 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配偶經第三人取得房地後贈與對方並出售,原僅能依公告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考量稅負衡平後鬆綁規定,未來可依原成本計算減除財交所得,但因認定時間可能提前,民眾須留意是否適用舊制。

 官員舉例,若丈夫花1,000萬元買房,贈與妻子時公告現值降為700萬元,妻子以1,200萬元出售,在解釋令尚未發布前,夫妻僅能以1,200萬元減除700萬元計算。

 不過,即日起就可以丈夫取得房地時間點認定減除,即用1,200萬元減除1,000萬元,財交所得從500萬元降為200萬元。但官員提醒,由於減除的時間點往前,就有可能適用舊制。

 財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稅制將夫妻視為一體,雖然是個別財產制,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中一方取得之財產,很有可能是雙方共有,以上述案例來看,明明花1,000萬元買房並贈與妻子後,妻子賣出卻不能以1,000萬元減除,有失稅負衡平,加上國稅局實際執行發現,有不少夫妻互贈房地出售後遇到成本認定時點問題的案例,因此放寬規定。

 至於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適用《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日期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

 官員解釋,無論新舊制,皆可減除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惟舊制須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新制則是以交易時房地成交總額,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若房地為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若是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舊制得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新制則可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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